执行实务| 执行程序中资产管理计划能否参与司法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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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案件执行中,当涉及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等有价证券时,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竞买的积极性愈发高涨,但资产管理计划能否作为独立主体参与司法竞买?由管理人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竞买又有哪些司法审查要点?
案 情
申请执行人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邢某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法院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平台对被执行人邢某持有的某上市公司8,000万股限售流通股依法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意向竞买人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拟代表其管理的某FOF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竞买。
执行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虽然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本身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适格主体,但可以由管理人以其自身名义参与竞买,竞买成功后将处置股票过户到资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中。为防止管理人滥用其地位,损害投资者利益,在其参与竞买之前应当对管理人参与竞买的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查,管理人必须如实披露并确保竞买资金来源于相关资管计划。经审查,上海金融法院确认,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具有参与竞买的合法主体资格,拟用于竞买的资金亦来源于其管理的资管计划项下,其竞买申请应予准许。此后,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交纳保证金后参与了司法处置程序,最终竞买成功,上述股票现已过户完毕。该案的顺利执行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又围绕资管计划参与司法竞买的路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评 析
本案涉及到资管计划参与司法竞买的主体与程序问题。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确定了资管计划参与司法竞买的主体资格、资金来源审查、过户等相关问题的司法审查标准,为探索资管计划参与司法竞买的规范化提供了经验。
一、关于资管计划参与竞买的的主体资格问题
(一)资管计划能否以自身名义参与竞买
由于资管计划既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亦不属于非法人组织,更不是自然人,依照《民法典》第二条等,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资管计划无法以其自身的名义独立参与竞买。
(二)管理人能否以自身名义代表资管计划参与竞买
首先,从主体资格上,资管计划管理人系依法登记设立的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除非存在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竞买活动。
其次,从实践操作的层面来看,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资管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其他账户。因此,如果竞买成功,将标的证券过户至资管计划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具备可行性。
再次,从制度规范的角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第二条和第八条,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受托管理者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所以管理人对资管计划的财产具有管理处分的权利。同时,资管新规第八条明确,管理人具有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的职责。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因此,在司法竞买过程中,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参加竞买的行为属于上述代表投资者利益实施的法律行为。参与司法竞买活动,不但符合相关的监管要求,也是管理人积极履行职责,对受托财产进行投资的合法行为。
最后,从资产管理业务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关系上来看,资管新规将资管业务定义为“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即“受人之托,代客理财”。虽然当前对资管计划内部法律关系的定性上有信托关系和委托关系两种观点,但大部分资管计划还是按照信托关系设计成立的,无论从交易模式上还是形式上,均符合《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根据信托的一般原理,当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即丧失对信托财产的占有和处分权利,而应由受托管理人进行管理处分。因此,使用信托财产参与竞买是管理人权限范围内的正当行为,理应准许。
二、竞买过程中的司法审查
执行程序中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的重要环节,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参与竞买具有特殊性,法院应当对竞买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问题进行更为审慎的审查。
(一)对资管计划财产独立性的审查
与信托法律关系中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相一致,资管新规确立了资管财产的独立性原则,即受托财产应当独立于管理人的固有财产,避免委托人的财产和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混同,避免管理的不同资管计划财产相混同。因此,在提交保证金和支付尾款环节,执行法院应当要求管理人提供资金证明,确保竞买资金确系来源于特定的资管计划。
(二)竞买成功后的过户问题
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竞买成功后,能否妥善进行证券过户是执行法院考量竞买申请时的重要因素。由于资管计划本身可以开立资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而实际用于竞买的资金也来源于资管计划财产,为保证资管业务中避免受托财产混同,在竞买成功且买受人于规定时间内支付尾款之后,执行法院应当将竞买成交的股票过户至资管计划的专用证券账户中,而非管理人名下的其他证券账户。
案号: (2020)沪74执425号
合议庭成员:钟明 黄亮 杨现正
作者:杨现正 执行局四级高级法官
刘翔 执行局法官助理
转载来源:上海金融法院相关链接:
《案例汇编:强制执行典型案例》(第一辑)
《案例汇编:强制执行典型案例》(第二辑)